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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评审指南

项目名称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评审指南
许可对象   现在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会计实务工作者、会计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会计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会计教育工作者、会计理论工作者,凡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规定者,并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者,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许可费用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0] 181号文核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每送评一名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交评审费250元,在报送材料时一次付清。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审批程序   (一)推荐、评审的程序
  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申报,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申报者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按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2000〕48号文规定公示),交单位成立的审议答辩小组(按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2000〕50号文规定组建)审议和鉴别、认定申报者有关材料,并进行必要的答辩后,由单位对申报者的工作业绩和专业技术水平与能力,履行岗位职责等写出推荐意见。市、县属单位,经市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会计系列职改办统一报送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自治区直属单位由主管部门成立的审议答辩小组审议鉴别后,写出推荐意见,直接报送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
  凡未经公示和未经答辩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时间安排
  一般9月底以前为个人准备申报阶段;10月1—31日为基层单位或部门审核推荐及公示阶段;11月1—15日为市和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审核推荐上报阶段;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接收材料时间截至11月20日止,逾期不再受理;12月份为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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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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