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公众频道 >>公众服务 >>就业

放射性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项目名称 放射性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许可对象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许可条件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申请人提交材料
审批程序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取得和管理按人事部和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执行。申请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必须经过人事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到国家环保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核安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持证者应在期满前3个月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直接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经自治区环保局组织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
表格下载                              
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办公地址 邮编号码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在线受理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页面错误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主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钦州市经济信息中心
电话:0777—3688712  Email:qzzfwz@126.com  通用网址:中国钦州 钦州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桂ICP备:0601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