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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项目名称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许可对象 申请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人员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许可条件 (1)取得保险代理从业基本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②参加保险代理从业基本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③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④品行良好,适合从事保险代理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①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②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
③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许可数量 1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 (1)《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三张。
审批程序 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核准的,以向申请人颁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形式作出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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