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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子女”户口(市公安局)

事项名称

办理“收养子女”户口

办事部门 市公安局

许可依据

《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此规定在我区只对2002年4月1日以前,形成公民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适用)。

申报条件

 

办理程序

持以上手续到收养人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填写《申请入户呈批表》,报市公安局审批。

办理材料

①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②收养人的书面申请;③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④收养人单位(居委会、村委)证明。

承诺工作日

 

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6元╱证,桂价费字[1995]222号

咨询电话

联系电话:2829462,投诉电话:281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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