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公众频道 >>公众服务 >>户籍

“非转农”(市公安局)

事项名称

“非转农”

办事部门 市公安局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申报条件

 

办理程序

手续齐备后,请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入户呈报表》,报请市公安局审批

办理材料

1、夫妻投靠凭以下手续办理:①申请报告;②基层组织或单位提供相关有无固定职业及居住条件的证明材料;③派出所根据基层组织证明,对照当时“非农”户口迁入的情况以及目前情况出具结论材料;④提供农村相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⑤登记结婚有2年以上的结婚证书;⑥相关的户口资料;⑦生产队三分之二以上群众代表意见,村委会、镇政府同意迁入证明。
2、未满18周岁的子女,在城镇无居住生活条件的,可投靠生活在农村的父母。①父母的申请报告;②原投靠城镇生活户主的有关居住生活说明;③派出所根据基层组织证明,对照当时“非农”户口迁入的情况以及目前情况出具结论材料;④迁出地基层组织无居住条件证明及迁入地生产队三分之二以上群众代表意见、村委会、镇政府同意迁入证明;⑤相关人员的户口资料。

3、特殊原因,符合条件的:
⑴一方丧偶,在城镇无居住生活条件,需回原籍,并且原籍有居住生活条件的。①需迁户口人员申请报告;②原籍亲人的申请报告;③丧偶凭证;④城镇基层组织证明;⑤农村基层组织意见(生产队三分之二以上群众代表意见、村委会、镇政府);⑥提供农村居住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⑦户口资料。
⑵双方离异,需回原籍,并且原籍有居住生活条件的。①个人申请报告;②双方离异证明;③原籍生产队三分之二以上群众代表意见、村委会、镇政府同意迁入证明,原籍自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④户口资料。
⑶丧失父母的未满18周岁人员,在城镇无居住生活条件的,需投靠在农村有居住生活条件亲属的。①农村亲属申请报告;②丧失父母凭证;③城镇基层组织证明;④农村基层组织证明(生产队三分之二以上群众代表意见、村委会、镇政府同意迁入证明);⑤相关人员户口资料。
⑷在城镇生活的父母,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50周岁,身边无子女照顾,需回农村投靠子女生活的。①个人申请报告;②城镇基层组织无子女照顾的证明;③迁入地生产队三分之二以上群众代表意见、村委会、镇政府同意迁入证明;④相关户口资料。
承诺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6元╱证,桂价费字[1995]222号

咨询电话

联系电话:2829462,投诉电话:2816110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页面错误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主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钦州市经济信息中心
电话:0777—3688712  Email:qzzfwz@126.com  通用网址:中国钦州 钦州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桂ICP备:0601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