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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迁非”(适用“农迁农”)

事项名称

“非迁非”(适用“农迁农”)

办事部门 市公安局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申报条件

 

办理程序

手续齐备后,请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入户呈报表》,报请市公安局审批

办理材料

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②申请人与入户人双方单位证明(单位、居委会、乡镇证明);③入户人当地派出所户籍证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户口性质、住址、身份证号码),或交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④结婚证(离婚的凭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⑤申请人、入户人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承诺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6元╱证,桂价费字[1995]222号

咨询电话

联系电话:2829462,投诉电话:281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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