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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市公安局)

事项名称

户口迁移

办事部门 市公安局

许可依据

户口迁移是依法变更居民住所地的户政管理业务。

申报条件

 

办理程序

手续齐备后,请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入户呈报表》,报请市公安局审批。

办理材料

⑴必备材料:
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②迁入地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③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其它材料:
①如果被申请人属非农业户口的,还需提供无职业证明;
②因结婚迁移户口的,还需提供结婚证;
③子、女投靠父母生活迁移户口的还需提供出生证;
④因购房或建房迁移户口的,需提供房产证或商品购销合同;
⑤因退休或离休迁移户口,还需提供退休证或离休证。

承诺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6元╱证,桂价费字[1995]222号。

咨询电话

联系电话:2829462,投诉电话:281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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