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公众频道 >>公众服务 >>港澳台侨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居留签注申请

事项名称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居留签注申请

办事部门 市公安局

许可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下列在钦州居留1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申请居留签注:
1在钦州投资的;2、在钦州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3、在钦州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4、在钦州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5、在钦州购置房产的;6、与钦州居民结婚的;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钦机构的工作人员;8、本条第1项至第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9、寄养在钦州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10、在钦州居住,又不符合在钦州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可根据本人需要申请1年以上、5年以下居留签注、台湾居民凭居留签注在大陆居留和入出境,无需再办理来往大陆签注。

办理程序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2、提交在钦临时住宿证明;3、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提交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不满18周岁和70周岁以上申请人免交,半年之内续办的免交)。

办理材料

(1)在钦州投资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批准书;(2)在钦州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提交单位公函、与任职、就业部门签订的聘用合同、或者就业管理部门签发的就业证;(3)在钦州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提交入学通知书或主管部门的证明;(4)在钦州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提交所在单位证明;(5)在钦州购置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房产证明;(6)在钦州居民结婚的,提交结婚证和钦州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钦机构工作人员或家属中的台湾居民,提交驻钦机构的照会或公函;(8)寄养在钦州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在钦州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钦州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寄养未成年人还应提交其书面寄养声明、父母身份证件复印件。随行配偶及不满18周岁子女、60周岁以上父母还须提交台湾户籍誉本复印件。
出入境管理处可根据需要签发1年、2年、3年、5年有效期限的居留签注。
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居留签注以及申请人不满18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可委托代办(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

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1年以上、3年(含)以下居留签注200元;3年以上、5年(含)以下居留签注30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计价格(93)价费字16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1)1835号。)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2833655
投诉电话:2819822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页面错误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主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钦州市经济信息中心
电话:0777—3688712  Email:qzzfwz@126.com  通用网址:中国钦州 钦州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桂ICP备:0601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