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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申请

事项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申请

办事部门 市公安局

许可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本市居民以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因私前往台湾定居(定居、返台)、居留(居留、返乡、依亲)探亲(探亲、探病、团聚)、或处理其他(访友、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等)私人事务。

办理程序

 

办理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背景为白色)2寸照片(48×33mm)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和相同规格的照片2张。
2、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申请定居事由的提交注销户口证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须交验有效护照、定居外国证明和暂住本市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现任副处级以上干部及从事机要工作人员;
(2)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金融、保险系统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以及所在单位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4、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
5、已持有《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6、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和未满16周岁和70周年以上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

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初次申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30元/证;签注、加注、延期20元/项次;多次签注100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2833655
投诉电话:281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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