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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香港、澳门探亲通行证、签注申请

事项名称

赴香港、澳门探亲通行证、签注申请

办事部门 市公安局

许可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暂行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在香港、澳门有定居亲属的;或在香港、澳门有因私应聘就业、就学、培训亲属的本市居民;上述“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可随同申请。

办理程序

 

办理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照片2张。再次申请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申请人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被探望亲属关系证明(一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可免交)。
4、被探望人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被探望人在香港、澳门因私应聘就业、就学、培训的,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以及相应类别的进入许可或签注复印件;
5、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现任副处级以上干部及从事机要工作人员;
(2)、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金融、保险系统处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以及所在单位向公安机关
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
6、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签注和不满16周岁或6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
▲探望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的,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港澳逗留期为14天;或
者3个月多次签注,在港澳逗留期为90天。
▲探望兄弟姐妹的,签发3个月一次有效签注:在港澳逗留期为14天。

办结时限

申请资料齐全后,初次申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签注20元/件;多次签注100元/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2833655
投诉电话:281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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