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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申请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条件、审批时限及收费标准

项目名称 台湾居民申请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条件、审批时限及收费标准
许可对象 台湾居民
设定依据
许可条件   台湾居民申请来祖国大陆定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台孤单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被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包括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其他。
许可费用 (一)手续费 人民币 5元;(二)定居证 人民币 50元
许可时限 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定居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材料   申请定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如实逐项填写申请表,字迹要清晰;
  (二)提交书面申请,委托大陆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委托书;
  (三)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四)二寸正面免冠近照二张,照片背面本人签名;
  (五)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地区户籍证明及有效的台湾身份证件(正、背面)和出入境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要清晰);
  (六)提交经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可向下列机关申请:
  (一)在大陆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处、特派员公署申请,或委托其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申请。
  (二)在大陆,本人可直接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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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自治区公安厅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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