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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项目名称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许可对象 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
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1号)
许可条件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并经鉴定合格的,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许可费用 免费。
许可时限 20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除按内地申请律师执业证应提交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审批程序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拟在我区从事律师执业的,应当向自治区司法厅提交申请材料。
  自治区司法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律师执业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颁发律师执业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主管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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