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公众频道 >>公众服务 >>港澳台侨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项目名称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许可对象 拟申请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的香港、澳门律师。
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82号)
许可条件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
  (一)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三)有符合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应具备的条件:
  内地律师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为本所香港、澳门法律顾问:
  (一)成立满3年;
  (二)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
  (三)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总数的1/5。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许可费用 免费。
许可时限 20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2张;
  (三)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四)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五)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七)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三)、(四)、(五)项所列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审批程序   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拟担任我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和我区律师事务所拟聘用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在我区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办理登记,向其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
表格下载                                
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办公地址 邮编号码  
电子邮箱 投诉电话  
在线受理
办理单位网址
相关文章: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页面错误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版权所有
主办: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钦州市经济信息中心
电话:0777—3688712  Email:qzzfwz@126.com  通用网址:中国钦州 钦州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桂ICP备:0601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