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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经营性公墓(包括骨灰塔陵园等)审批

项目名称 建设经营性公墓(包括骨灰塔陵园等)审批
许可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殡葬管理条例》(经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7月11日起施行)。
许可条件 必须符合全区公墓发展规划,要“统筹规划,从严控制”,南宁、柳州、桂林三个市控制在5个以内,梧州、北海、钦州、贵港、玉林控制在3个以内,其它市、县原则只建1个,原有公墓面积已开发完的,可扩大面积或新建1个。
许可数量 拟兴建符合全区公墓发展规划的经营性墓园。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 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建立经营性公墓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
(2)各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3)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复以及同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4)墓园征地红线图;
(5)建立合作经营性公墓各方签订的合作公司《章程》和《合同》;
(6)其他有关资料。
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
(1)由建立公墓单位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3)将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发改、建设、规划、土地、环保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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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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