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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葬和土葬区划定审批

项目名称 火化葬和土葬区划定审批
许可对象 广西区域内的所有市、县(市、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殡葬管理条例》(经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7月1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经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许可数量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要实行火葬的市、县(市、区)。
许可费用 无。
许可时限 无。
申请人提交材料 评定所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设区的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的火葬区和土葬区划定意见;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请求批准的文件。
审批程序 评定程序:
①由设区的市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
②经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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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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