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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革命烈士

项目名称 追认革命烈士
许可对象   因公牺牲符合追认烈士条件,除现役军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且死者户口或其牺牲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设定依据 (1)《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发[1980]152号);
(2)《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优发[1980]63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民政厅办理审批革命烈士工作的函》(桂政办函[1984]301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办理追认革命烈士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桂民优字[1985]217号)。
许可数量 符合1个,审批1个
许可费用 不收费
许可时限 9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县(市、区)民政局从受理到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申报为30个工作日;市人民政府复审、上报为30个工作日,自治区民政厅收到申报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申请人提交材料 (1)牺牲人员所在单位申请追认烈士的请示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牺牲人员生前主要事迹和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事情发生的经过要清楚,牺牲(或被害)的情节要详细具体。
(3)牺牲人员如是被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罪犯的口供。
(4)证明材料(包括所在单位要出具证明,一起执行任务的同志要出具证明材料,直接知情的其他在场人要出具证明材料)。
(5)追认革命烈士呈报表,表中要认真填写死者本人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
审批程序 (1)受理 (县、区民政局优抚股)。
申请人向县(区)民政局优抚股提交申请材料。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应当立即受理。 如缺少相关材料,应由申请人补齐,待补齐后再予以受理。
(2)审查(县、区民政局):
县(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写报告给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复审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厅审批。
(3)审批(区民政厅)。
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申请事项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程序合法,符合批准条件的,给予审批。
(4)告知:区民政厅进行审批后,进入告知程序。
要求: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民政局以及申办人,及时填写发放的革命烈士通知书、革命烈士证明书。 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此外,留存归档的审批材料齐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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