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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干部安置

项目名称 复员干部安置
许可对象   符合退出现役条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或者刑满释放、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等不宜安排转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队干部。
设定依据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05号)。
许可数量 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复员干部安置计划。
许可费用 无。
许可时限 从接到部队移交军队复员干部档案材料当天开始,30天内审查结束并签发《接收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材料 复员干部档案。
审批程序   省军区将军队复员干部档案移交省级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审批后,批转接收地的县(市、区)民政安置部门接收,发出《接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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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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