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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士官易地安置

项目名称 转业士官易地安置
许可对象   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边、消、警队部队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收上的士官;国家规定退出现役,由民政部、总参谋部编制下达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士官。
设定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9]27号)。
许可数量 依民政部下达计划而定。
许可费用 无。
许可时限 从接到部队移交转业士官档案当天开始,30天内审查结束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材料   转业士官档案。
审批程序   由拟接收安置的县以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审查,再由省级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审批后,批转接收地的县(市、区)民政安置部门接收,发出《接收安置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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