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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服务

项目名称 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服务
许可对象 1、服现役满两年未被选改士官的退役士兵;
2、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改为高一期的士官;
3、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转业士官;
4、因特殊原因经批准提前退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设定依据
许可数量
许可费用
许可时限 退役士兵退役离队后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规定,每年度8月底前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申请人提交材料   1.《非农入伍通知书》原件;
  2.《非农优待安置证》原件(二00二年冬季以后入伍);
  3.入伍前非农户口证明;
  4.父母亲工作单位证明(无业的持居委会证明);
  5.入伍前是农业户口,需要安置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   1.报到。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经部队批准退役后,应在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办报到。
  2.审查。县(市、区)退伍办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
  3.安置。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年度安置计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落实工作单位,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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