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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条件和办理程序

(一)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必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1. 离开户籍所在县(区、市)的行政区域;

2. 拟异地居住 30 日以上;

3. 年龄在 18 周岁至 49 周岁之间;

4. 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二)《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三)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 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四)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以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1. 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 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3.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六)《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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