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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二孩生育证》所需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申领《二孩生育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1. 《二孩生育证》申请审批表;
2. 申领人夫妻双方要求生育二孩的书面申请;
3. 男、女双方户口簿;
4. 结婚证;
5. 《服务手册》;
6. 一孩出生医学证明;
7. 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收养及工作、生活居住情况证明。 [ 须由辖区镇(街道办)计生办在情况证明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 ;
8. 女方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相片两张;
9. 孕情检查结果报告单;

以《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条件要求生育二孩的,除了提交以上材料,还须提交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等证明材料。

(二)申领《二孩生育证》的程序:

1.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怀孕前以双方名义向女方 户籍所在地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申请表,按规定项目如实填写后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审签意见并加盖公章。依法提交所需材料给女方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镇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查;

2. 镇 或街道办事处 计生办深入调查并对应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 15 个工作日签审意见加盖公章后把所需的材料全部报送县(区)人口计生局;

3. 县(区)人口计生局自接到镇级计生办提交的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生育二孩条件的,将审核情况在夫妻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15 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发给《二孩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经查证属实,不予发给《二孩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4. 二孩生育证为年度证明,如年度无生育的,于下年 3 月 31 日前经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继续有效。两年内仍未生育的,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当予以其换领二孩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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