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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116554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3年01月12日
标  题: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2年度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用海区及影响区清理整治的通告
发文字号:钦政通〔2023〕1号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2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2年度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用海区及影响区清理整治的通告

2023-01-12 16:18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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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22年度广西

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用海区

及影响区清理整治的通告

钦政通〔20231

为加快推进2022年度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设,构建蓝色生态屏障,恢复海岸带生态系统,增强防灾减灾功能,持续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开展2022年度广西钦州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用海区及影响区清理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

(一)鹿耳环江、大灶江至大环一带海域;

(二)犀丽湾至三墩公路一带海域;

(三)乌雷海堤向海一侧延伸2000米范围内海域。

具体清理整治范围详见附件。

二、清理整治对象及时限

清理整治范围内的所有非法养殖物及设施(含各类网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清理完毕。

三、其他事项

(一)凡属清理整治对象的相关业主,须在本通告规定时限内自行清理完毕,逾期未完成自行清理的,由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管委)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强制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二)不按照本通告规定进行清理的,如果项目施工过程中造成损失的,由清理整治对象的相关业主自行承担。

(三)对在清理整治工作过程中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公务、影响正常清理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清理整治范围示意图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2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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