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钦州市第三水厂片区(犀牛脚镇、三娘湾片区、金窝工业园)供水价格收费标准
一、从2022年03月01日用水量起按以下标准收费: 单位:元/m3
|
用水类别 |
基本水价 |
随水价代征收费用 |
到户价格(含随水价代征收费用) | ||||
|
污水处理费 |
水资源费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小计 | ||||
|
居民 生活用水 (阶梯式水价) |
1.76 (第一阶梯) |
0 |
0.10 |
居民 生活用水 |
0 |
0.10 |
1.86 (第一阶梯) |
|
2.64 (第二阶梯) |
2.74 (第二阶梯) | ||||||
|
5.28 (第三阶梯) |
5.38 (第三阶梯) | ||||||
|
非居民 生活用水 |
1.96 |
0 |
0.10 |
工业用水 |
0 |
0.10 |
2.06 |
|
经营 服务用水 |
0 |
0.10 |
2.06 | ||||
|
行政事业 用水 |
0 |
0.10 |
2.06 | ||||
|
特种用水 |
2.97 |
0 |
0.10 |
特种 用水 |
0 |
0.10 |
3.07 |
二、表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
三、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一户一表第一阶梯每户定员人口为5人,超过定员人口的,凭常住户口簿向我公司申请,经核实后,第一阶梯每户月用水量按7立方米/人计。每户人口不超过5人的,月用水量大于35立方米但不超过5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50立方米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每户人口超过5人的,月用水量大于(7立方米×核实人数)但不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10立方米×核实人数)的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
四、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需提供证明材料),每户每月减免5立方米水费。
五、文件依据:
1、钦市价格【2016】49号《钦州市物价局关于停止从城镇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中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钦市价格【2014】8号《关于钦州市城市供水价格问题的批复》、3、钦市价费【2012】78号《关于钦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4、桂价格【2014】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水资源费实施分步调整后城镇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5、桂价费【2015】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6、钦市价格【2016】95号《关于调整钦州城区、港区等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7、钦市发改价格【2022】5号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