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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食品标准备案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现对我市食品标准备案企业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从2009年6月1日起,我市及各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受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相关备案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凡已在质量技术监督部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超过有效期的企业标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依据相关规定自行注销;食品生产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备案标准进行自查自纠,确保企业产品标准的有效性和安全。
特此通告。
附件:钦州市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汇总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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