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件
分类
提供资料
备注
一、
私有房屋
1.《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2.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3.出租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
5.特殊情况:如无1所列资料,可用经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自建房应有土地和规划部门规划证明。
1.2.3.5项验原件,收复印件。4项收复件。
二、
公有房屋
1.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仅提供证号。
3.经办人身份证(被委托人)。
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5.特殊情况:(1)如无《房屋所有权证》,可用经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自建房应有土地和规划部门规划证明。(2)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临时建筑,可暂按二的2.3.4.项提供。
2.3.5项验原件,收复印件。4项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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